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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手册

 岗位责任制:

 局长、副局长岗位责任

   1、局机关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局长主持本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2、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受局长委托,副局长也可以召集局务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3、副局长要按照各自分工,为局长负责做好有关工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
   4、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重大事情由局长亲自协调处理。
   5、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科长、副科长岗位责任

   l、领导和组织本科室的日常各项工作。
   2、做好本科室常规业务性工作。
   3、做好本科内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4、付科长协助科长做好分管的具体工作,科长出差时间较长,副科长可暂时行使科长职责。
   5、积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任务。

 AB岗工作制度

   1、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位是指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它情况短期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临时外出不影响审批、审核时限和办理结果要求的不适应于AB岗工作制。
   2、机关(单位)党政正职不在位时,也要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要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3、B岗责任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4、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首问负责制度

   1、热情接待所有前来科技局办事的人员,做到文明、礼貌,不得态度冷漠。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灵活运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及其他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来办事人员感情、损害财政部门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2、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3、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各科室工作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对方交待清楚解决问题的日期。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到相应的职能部门,不能简单地避而不答或一推了之,对待来访群众,要按规定引导到指定的部门处理,不能激化矛盾或置之不理。
   4、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


 服务承诺制度

   1、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7日内立案,6个月内结案。
   2、科技立项及科技三项费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严格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透明度。
   3、科技进步奖实行专家评审制,对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异议期一个月。
   4、违诺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5、监督举报电话:2317080或2317090;对来信来访逐项回复,一般问题3日内答复,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7日内答复。


 政务公示制度

   一、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1、科技发展宏观战略和科技工作规章制度、有关政策和办事须知;
   2、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项目指南、组织申报、计划编制与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
   3、有关工作事项管理规定及其他科技政务管理办法、规定;
   4、各类科技园区、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5、科技成果奖前公告及科技奖励结果;
   6、其他未包含的事项,按照上述精神区分不同内容和时间及时向社会或有关地区、部门公布。

  二、公示的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科室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3、组织具体实施。

  三、公示的主要形式:

   1、以科技局名义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公告;
   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及电信网络上公开宣传报道;
   5、座谈或现场咨询答复。

   四、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示;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责任。

 即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一项工作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总体遵循“能办的当场办结,需要研究协调的一周内办结,不能办理的热情回复”的原则。

   三、限时办结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7日内立案,6个月内结案。
   2、科技项目申报当场受理,3日内对初审结果给予答复。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1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当场受理,3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沟通答复。


 绩效考核制度

   推行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结合人事部门组织的绩效考核和市科技局实际,推进干部考核的科学化。

    1、实行半年考核。6月30日前每位公务员写出上半年工作总结,进行自我评价和认格。
    2、年终结合市人事部门组织的绩效考核,写出全年工作总结,进行自我评价和认格。
    3、对德、能、勤、绩进行具体量化,根据全年工作情况,组织全局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分值占到绩效考核分数的40%。
    4、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每名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分值占到绩效考核分数的60%。
    5、全年组织创新型活动,为科技局机关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可给予10-30分的绩效奖励。
    6、具体绩效考核方式见《廊坊市科技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失职追究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自身原因失职的,应当追究其失职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负责制规定,不向当事人告知经办科室、联系电话的;
   2、不遵守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造成当事人不方便的,或者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
   3、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的;
   4、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
   5、对当事人没有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当事人多次来回跑的;
   6、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9、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10、承办过程中,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11、科室、单位领导对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2、对签发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失职追究的责任 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诫勉提醒、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诫勉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纪律处分类: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3、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或取消执法资格。 ]

  四、责任追究

   1、因失职而在一年内被投诉二次者,实行告诫一次的处理,当年不能评优;一年内被告诫两次者,当年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者以上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2、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行为,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测评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评优资格;连续二年不合格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停职或免职。

  五、对工作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党纪、政纪处分的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六、工作人员不服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或上级监察部门申诉。

 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本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本局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诺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职责,造成违诺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质量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违诺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违诺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诺责任追究机构设在机关党委。
   第四条 违诺责任区分:

   (一)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违诺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违诺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违诺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各环节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人对当事人的违诺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该领导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领导人指令干预导致当事人违诺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领导人指使授意当事人违诺的,由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因集体决定导致当事人违诺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其应负责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诺责任追究内容:

   (一)违诺程度轻微,危害或不良影响不大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当事人单处或并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年终奖金等处理。一个年度内出现违诺行为经调查核实达两次的,必须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违诺达三次以上或后果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违诺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因违诺给行为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违诺责任:

      1、违诺当事人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错误的;
      2、违诺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经违诺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违诺过错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违诺责任:

      1、对上级纠正其违诺行为不服从的或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待违诺事实态度恶劣的;
      2、因违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经违诺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违诺责任的。

   第六条 违诺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有违诺行为或接违诺举报后,违诺责任追究机构可指令工作科室和人员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调查。违诺责任追究调查应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根据调查结果,违诺责任追究机构对是否违诺和违诺责任追究处理作出决定,并由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员登记在案并监督执行。
   (三)违诺行为一经发现和举报,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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